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2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监察部部长、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级联席会议召集人 马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2012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的请示,请求国务院授权该省停止实施和调整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省在“十二五”期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监察部、法制办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研究、沟通,认定广东省要求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中共有25项是由法律规定的,这项改革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原则,建议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这些行政审批,并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作以下说明:
第一,广东省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沿,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经济社会发展正全面进入转型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十分迫切。同意广东省就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二,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就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可以为下一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其实质是政府权力的调整、转移和下放,涉及到深层次的利益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高度重视,下了很大决心,克服重重困难,推动这项改革取得较大进展,2001年以来先后分六批取消和调整2497项行政审批,占原有总数的69.3%,但这项改革还没有到位,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一个省先行试点,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再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全面推行;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或者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可以再恢复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这样做有利于有效降低改革的风险和难度,保障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第三,广东省要求改革试点的由法律规定的25项行政审批中,有20项是要求暂时停止实施的。对这些行政审批将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是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停止实施后,通过海关、外经贸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二是营业性射击场立项审批停止实施后,仍然保留设立营业性射击场的行政许可,通过该项行政许可对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进行监管。三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停止实施后,由外经贸部门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四是转制为企业法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媒体单位广告经营登记停止实施后,由工商部门通过核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其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五是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停止实施后,由于修理后的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才能使用,可以通过检验程序实施监管。六是其他15项行政审批停止实施后,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四,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是一种改革的试验,可以不修改相关法律,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的方式。这种授权的依据是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依据这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于1985年4月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1984年9月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第五,为了确保广东省做好有关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国务院要求广东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精心制定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把试点工作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与强化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于暂时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要求广东省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抓紧培育和充实完善行业协会;相关职能转交给行业协会的,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不取消,同时加强对行业协会行为的监管,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行业管理,确保政府监管不缺位。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帮助广东省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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