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2008年6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就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并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这次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16个省(区、市)受灾总面积44万平方公里,累计受灾人口4624.90万人(有关统计数字还在变化中)。地震发生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及时安排救灾经费,从财力上支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截至6月14日,各级财政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37.6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491.54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6.08亿元。为及早谋划和适时开展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需要,中央财政拟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并从今年起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加以安排,专项用于四川及周边省份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一、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建立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的必要性一是汶川地震震级和最大烈度均超过唐山大地震,造成四川及周边省份受灾地区居民房屋大面积倒塌,交通、通信、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党政机关等公共服务设施毁损特别严重,就地和异地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适当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能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
二是今年中央财政面临许多新情况,收支形势不容乐观。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不确定性、南方罕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及调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因素影响,财政能否超收尚不能确定,难以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2006年中央财政建立了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目前尚有1032亿元可以动用,从中调用一部分资金用于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既不影响正常预算执行,也能适当满足今年恢复重建工作需要。
三是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有利于统筹安排,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原则,中央财政除调用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外,还将对今年预算支出做相应调整,通过车辆购置税、彩票公益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这些资金渠道不同,通过建立基金可以集中财力,统筹安排,整合使用,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的具体办法2008年中央财政拟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入预算700亿元。其资金来源和调整办法如下:
(一)为避免影响正常年度预算执行,保持2008年中央预算平衡,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32亿元中调入600亿元,通过“划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科目列支后,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二)从车辆购置税中调整安排50亿元,由“车辆购置税支出”科目列支后,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三)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列收列支的彩票公益金中调整安排10亿元,由“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列支后,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四)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40亿元,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科目列支后,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以上调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2008年中央预算中,“中央财政收入”仍为32531.72亿元,没有变化;另“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600亿元。“中央财政支出”增加600亿元,总额为35431.72亿元。
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
编制和资金的安排使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编制预决算,收入按转入基金的各项资金实际数列示,支出按实际安排、使用的数额列示。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基金安排使用既要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又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城镇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工农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等恢复重建资金。基金主要用途包括:一是因灾倒塌损坏民房的重建补助;二是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恢复重建;三是交通、电力、通信、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受损水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四是农林水、工业生产及商业流通恢复,以及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移民搬迁等方面的支出。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数额较大,今后中央财政还将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和资金来源变化情况,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做相应安排。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当前要严格依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认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前期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评估,分步实施,抓紧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中央和地方财政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总体安排,进一步健全制度,抓紧制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加强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增强资金和物资分配、使用的透明度,防止侵占、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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