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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1年12月30日 09: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0月25日上午对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加强反恐怖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反恐怖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条关于恐怖活动定义的表述不够清晰,建议再斟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并参考我国已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二、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反恐怖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决定中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认定标准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决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调整。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内容顺序的调整和文字修改。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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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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