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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0年12月09日 10: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5日下午对社会保险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四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九条规定了工会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督中的作用。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二、草案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各地方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关键是要明确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三、草案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等信息也应当公布。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四、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社区、街道、乡镇设立工作站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节约资源,建议改为在基层设立“服务网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五、草案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除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还可以申请调解。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有的提出,应推动有利于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还有的提出增加一些具体操作性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予以认真研究。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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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田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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