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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2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邮政局局长 马军胜

来源:   浏览字号: 2013年02月25日 17: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4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称现行邮政法),根据当时的邮政监管体制,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邮政业的监管职责作了规定。现行邮政法施行以来,邮政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同时,随着邮政业特别是快递业务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加强行业监管,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国家和省两级邮政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省级以下邮政监管缺乏机构保障的问题日显突出。为进一步健全邮政监管体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月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决定27个省(区)按照市(地)行政区划设置市(地)邮政管理局,直辖市和海南省(除海口市、三亚市)跨区域设置若干邮政监管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邮政业监管的有关工作,同时将现行的邮政管理体制由垂直管理调整为双重管理、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目前,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工作正在进行,整体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完善邮政监管体制,需要相应修改现行邮政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后,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修正案草案对现行邮政法第四条作了修改,一是将该条第二款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增加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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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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