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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0年12月09日 10: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6日上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四款对委托投票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保证委托投票能够反映委托人的真实意愿,防止滥用,应当提高委托投票的透明度。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这一条第四款中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二、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村务公开的事项应当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和审计事项相衔接。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将第三项修改为:“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对村务档案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建立的公益性设施等,也应当建立档案,加强维护和管理。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公益设施基本资料”。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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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田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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