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8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田力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称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曾进行过两次修订。现行专利法实施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一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此,需要通过修改、完善专利法,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缩短转化周期。二是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宣言》和《议定书》允许世贸组织成员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据此,需要对现行专利法做必要修改。《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利用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做了规定,我国作为遗传资源大国,需要通过修改现行专利法,行使该公约赋予的权利。
知识产权局在认真总结现行专利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于2006年12月27日报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法制办两次征求了72个中央部门和单位、35个地方人民政府、14个地方法院、20多个企事业单位、50多位专家学者的意见,还收到了有关外国政府机构、企业协会和国际组织的意见;到广东等地对企业专利工作情况、地方政府专利行政执法情况和地方法院专利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两次召开国际研讨会,就利用专利制度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专利法修订与国际公约的一致性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会同知识产权局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等反复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2008年6月27日,法制办、知识产权局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做了汇报,之后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草案已经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激励自主创新、提高自主
创新能力的要求,对现行
专利法所做的修改为了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从加大科技投入、整合科技资源、激发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草案主要从利用专利制度激励自主创新的角度,对现行专利法做了以下修改: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容。将现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
(二)提高专利授权标准。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根据该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这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应用。为此,草案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草案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三)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现行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为鼓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这样就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同时,考虑到一些专利申请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需要进行保密审查,草案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四)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现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考虑到外观设计是我国的优势领域,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草案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这样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五)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从专利保护工作的实践来看,如果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此外,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草案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前转移、毁灭证据,草案增加规定: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二、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
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一)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为既保障共有人对共有专利的合法权利,又促进共有专利的实施,草案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所谓普通许可,就是在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同时,共有人也可以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二)规定实施的技术如果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认为专利权无效,必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法院才可以判决被告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为防止恶意利用已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人及时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草案增加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被控告侵权人无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可直接判定被控告侵权人不侵权。
(三)增加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草案在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中增加一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三、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条约的新规定,
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一是《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根据《议定书》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最不发达国家;(二)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专利权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保障申请人的合理利益。据此,草案还增加规定:对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
二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此外,草案还对现行专利法的部分条文做了文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文章
-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四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第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5号)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