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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3年02月25日 13: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下午对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规定,监狱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监狱等场所在必要时应主动向服刑人员等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提供心理辅导的内容。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关部门”的表述责任主体不清楚,建议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建议将“有关部门”修改为“民政等有关部门”。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中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监护人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上述规定不够准确,建议作出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有救济手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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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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