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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4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2年08月21日 14: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4日下午对军人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5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总后勤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军人依法享受军人保险待遇。”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体现权利义务一致的精神,应规定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使其与享受保险待遇相对应。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总后勤部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促进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就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服务。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总后勤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对贪污、侵占、挪用的军人保险基金,骗取的军人保险待遇,应当责令退回。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总后勤部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对条文作相应修改。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有的建议对伤亡保险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建议本法通过后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有的建议要做好本法实施的学习宣传工作等。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总后勤部研究认为,这些意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可在具体实施办法中作出规定,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并在制定时认真研究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同时建议有关方面组织做好法律实施的学习宣传,确保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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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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