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彦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到一些军区和地方调研,听取军队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1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兵役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兵役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总体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队、部门和地方提出,针对实践中役龄青年就业、就学分流了可供选拔兵员的问题,有必要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兵员征集中切实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约束性要求。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修正案,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取消了城镇入伍义务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做法,代之以发放退役金、扶持就业等多种方式安置,建议对士兵退役安置制度作出全面准确的表述。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队、部门和地方提出,国家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包括担任村官,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服务期满后给予就业上的优惠,对解决大学生就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对义务兵退役后复学毕业的大学生,在参加这一类人选选拔时,应当优先考虑。据此,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退役大学生复学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优先录取。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回乡创业的,其土地承包权也应当予以保留。据此,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以及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其他退出现役的士兵,入伍前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应当保留。”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队提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条款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六、有的常委委员、部队、部门和地方提出,扶持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应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据此,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义务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内容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七、有的常委委员、部队、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做好军地用人制度的衔接,建议根据有关政策措施,明确义务兵的服役经历作为基层工作经历。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八、有的常委委员、部队、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强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国家安置任务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做好落实工作。”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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