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卫生部部长 陈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2010年3月,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收到送审稿后,法制办先后三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并于2010年11月5日至11月19日就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条文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地方调研;召开专家会和部门协调会;走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编办、高法院、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和难点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经国务院副秘书长协调,请我国11个驻外使领馆协助收集所在国的职业病防治制度相关资料,并请国家图书馆协助收集有关国家的资料,对国外情况作了研究;会同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国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在北京、河北、吉林、甘肃、江苏、重庆等六省市采用现场访谈的方式进行专项调查。审查过程中,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对送审稿作了多次修改,就主要制度先后拟定了四个方案,最后在深入研究、不断讨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总体思路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各环节作了规范:在项目建设阶段,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在劳动过程的职业病防护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一系列义务,如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等;在职业病诊断治疗方面,规定诊断须由三名以上执业医师集体作出,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及原则等,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具体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在职业病待遇保障方面,明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相关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劳动者频繁变动用人单位等实际情况,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妥善处理职业病病人的义务,以及最后用人单位与先前用人单位的责任划分。应当说,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总体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不严格和不到位,应当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加以解决;同时,监管体制不顺也是原因之一。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公布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明确了国家一级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监管体制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病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专门研究了“老工伤”问题,明确分阶段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至此,职业病预防、待遇问题都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性安排;而职业病诊断问题则凸显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
完善的职业病诊断制度既可以为劳动者顺利、便捷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尽快落实职业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各方义务来有效引导甚至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预防措施,从而真正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因此,完全可以说,职业病诊断制度在整个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职业病待遇、保证职业病防治法全面严格实施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职业病诊断是归因诊断,除了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外,还要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因素。实践中,职业病诊断难,主要就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尽管这两种情况涉及的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所占比例不大,但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其不能承受的;同时,这些个案还容易引起舆论炒作,引发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制度作出修改,增加关于资料获取、争议解决途径等的规定。
国务院领导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已将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列入了今年的一档立法项目。在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我们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二是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三是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二)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等事项的争议须进行劳动仲裁。实践中,职业病诊断也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但是,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法定的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长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草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2)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3)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三)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四)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草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此外,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草案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草案规定了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文章
-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四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第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5号)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