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2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001年曾进行过两次修正。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对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054万件、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商标异议案件经商标局审理裁定就需约20个月时间;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有必要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
工商总局在认真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09年11月18日报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法制办两次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各类企业、国内外相关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到广东、福建、黑龙江等地调研;召开了国际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会同工商总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等反复沟通、商讨,对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2012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2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
本次修改商标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际需要进行修改。二是加强针对性,围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有关制度,包括:方便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规范商标申请、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保持现行商标法体例结构的稳定性。
二、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修改
(一)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诉讼还可以经过一审和二审。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程序过于复杂,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为此,草案完善了异议制度:一是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草案将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已存在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同时将据以提出异议的理由,限定为商标法规定的可能损害这一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其他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商标获得注册后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样,既减少了商标异议的数量,又保障了对商标不当授权的监督。二是简化程序。草案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对无效宣告决定或者复审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样,既省略了对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诉讼程序,又保障了异议人、被异议人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其他修改。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草案还对现行商标法作了以下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是明确“一标多类”申请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三是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规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三、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行的修改
(一)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制度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为此,草案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二)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为了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
(三)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实践中,有的人“傍名牌”,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此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四、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进行的修改
(一)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根据实践需要,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三)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现象,草案参考国外相关做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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