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白景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也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但是,社会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有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保监会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听取了北京、上海两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同时,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作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样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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