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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杨焕宁

来源:   浏览字号: 2011年12月30日 09: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也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日趋突出。在这一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恐怖立法,解决反恐怖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一贯高度重视反恐怖法律制度建设,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责任、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诉讼程序、涉恐资金监控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反恐怖条约。这些法律规定和条约,为反恐怖斗争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随着反恐斗争形势的发展,还有一些迫切需要从法律上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现行法律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缺乏明确的定义;法律未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由哪个机关认定,通过什么程序认定,如何对外公布;金融机构及时冻结涉恐资产缺乏法律依据等。

    近年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根据中央反恐怖工作的指示精神,共同对推进反恐怖立法进行了研究。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各方面一致认为,目前单独制定一部反恐怖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可以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决定,解决反恐怖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且各方面能够形成共识的问题。在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8月,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送审稿)》。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高法院、高检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央军委法制局、武警总部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定义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根据我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草案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了界定。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二、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组织力量

    目前,我国的反恐怖工作由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在重大活动安保反恐工作、防范打击“三股势力”以及处理突发恐怖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对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职责作了规定,同时对反恐怖工作的有关组织力量作了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反恐怖工作。

    三、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

    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进行惩治。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开展涉恐资产监控和冻结工作,在司法程序之外,还需要由法律授权机关对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进行认定并公布;在反恐怖国际合作中,联合国安理会有关机构定期发布的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个人名单,也需要由外交部核报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世界上反恐怖任务比较重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和公布机制。根据我国反恐怖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公安部公布。

    四、涉恐资产冻结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的措施,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也对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从事、参与、资助恐怖活动组织、个人的资产提出了要求。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等的冻结,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涉恐资产监控工作,推进反恐怖国际合作,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反恐怖国际合作的内容。

    考虑到反恐怖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许多工作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适时进行调整和细化,为适应反恐怖工作的需要,草案规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冻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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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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