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常务委员会会议 > 第11届常委会第15次会议 > 会议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柏林

来源:   浏览字号: 2010年08月10日 16: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 62 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12 ,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管道企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对管道保护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研究认为,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首先是管道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障能源输送和公共安全,有责任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协调处理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据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修改为:“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将第六条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管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的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中,增加“节约用地”原则;在第十三条中增加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管道的远程安全监控设施对监测管道安全运行状况,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应明确作为管道附属设施予以保护。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在草案规定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的管道附属设施中,增加管道“安全监控设施”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管道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陆上油气管道的,应明确海上油气管道保护不适用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则提出,应明确规定海上油气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并增加针对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特点的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研究认为,石油、天然气的管道输送以陆上管道为主,陆上管道的安全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更多,本法主要针对陆上油气管道规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必要的;同时,草案关于管道保护一些基本制度的规定,对海上油气管道也是适用的。对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的一些特殊措施,可以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关于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适用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编 校:
责任编辑: 李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