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第六期全国人大代表专题学习班在上海举行期间,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听取了参加学习的16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19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同志的意见。9月25日,又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9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其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经法律委员会审议后提出的修改决定草案,印送各位全国人大代表,进一步征求意见。10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代表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总体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对代表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知情知政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建议在代表享有的权利中予以明确。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一条第六项修改为:“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二、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有的常委委员、代表、一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代表在闭会期间除了参加集体活动外,实践中还以多种形式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建议予以体现。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上述规定之后,增加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的常委委员、代表、一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充分发挥有关报告的作用,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建议增加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在上述规定之后,增加规定:“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四、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有的常委委员、一些地方提出,根据以往的实践,可以只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确认。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作相应修改。
五、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经研究,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履行代表职务,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当强调不得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同时,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又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从中牟取个人利益。”
七、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如何办理,应当予以明确。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代表有上述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将上述有关规定删去。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作进一步修改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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