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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8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柏林

来源:   浏览字号: 2010年12月09日 09: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天津、江苏、辽宁进行了调研,就主要问题与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充实内容分章对五个险种作出规定

    草案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和待遇。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分散,难以掌握,操作性不强。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内容,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有意见,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三、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

    四、关于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国家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是支持的。比如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了近1200亿元,用于做实个人账户、承担改制成本和弥补支付不足。但草案只规定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是不够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支持的事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作以下补充规定:(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五、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许多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国家应当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并将草案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目前用人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总计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加上职工个人缴费,社会保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各方面普遍认为缴费费率过高,单位和个人负担较重。另一方面,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已有不少结余。因此,建议降低缴费费率并在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考虑到目前社会保险统筹的层次比较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享受保险的人口比例不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缴费费率也不一致。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一个过程,可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费率适时作出调整。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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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田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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