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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3年02月25日 17: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0月23日下午对邮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适应我国邮政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邮政管理体制,对邮政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邮政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规定可能引起邮政管理机构既可以从事邮政普遍服务,又可以进行监督管理,导致政企不分的歧义,建议作出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邮政局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作相应的文字修改。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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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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