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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8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2年11月12日 10: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7日下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农业技术推广应进一步体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加注重生态效益。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一条立法宗旨规定中的“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对草案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原则作相应修改,将“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修改为“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修改为“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重视运用先进传播手段,加强农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研究,建议增加这方面规定,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向农民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需要农民技术员的参与协助,对承担协助工作的农民技术员应当给予补助。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研究,建议增加这方面规定,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四、草案第三十一条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和考评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还应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推广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定等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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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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