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物权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审议,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抓紧工作,认真研究了我国和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欧盟、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条约性法律文件;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涉港澳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听取意见;并召开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商务部以及部分国际私法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的思路,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要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同时体现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要尽可能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法律委员会于8月17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草案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
20世纪70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适应了国际上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法律适用的实际需要,逐步成为国际上确定跨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草案充分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草案分别在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并适应国际上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草案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三、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及当事人对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草案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对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草案采用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的种类繁多,交易条件和方式不一,草案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动产买卖交付时等动产所在地法律。草案还对运输中的动产、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四、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
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万余件,其中最多的是涉外合同案件。草案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这一条规定中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五、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草案针对实践中发生较多的知识产权确权、转让、侵权等三类纠纷,分别规定:“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六、关于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有些专家和法院的同志建议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三部商事法律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纳入到本法中来,制订一部“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考虑到商事领域的法律众多,除这几部法律外,还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度内容不同,监管要求也不同,情况十分复杂,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律,还是在单行法中作出规定为宜。据了解,国外的法律适用法对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也不作规定。因此,草案没有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有关具体规定纳入本法,但作出衔接性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还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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