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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4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1年07月20日 1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0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  和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  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规定,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多数常委委员赞成草案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当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本法可不作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可以删除煤炭法第四十四条  和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可直接适用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还有的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除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外,还应当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可以”修改为“必须”。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考虑到参加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于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草案将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必要的,同时,应当鼓励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建议将煤炭法第四十四条  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草案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个别条  款作修改,是为了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相衔接,本决定的施行日期应当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一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决定施行日期修改为2011年7月1日。

    三、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其他修改意见,如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明确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关系、加大对工伤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认为,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属于法律清理性的修改,其他问题可以继续研究,以后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时一并考虑。

    另外,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  款的决定(草案)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草案)两个决定草案。

    两个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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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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