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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来源:   浏览字号: 2011年09月15日 10: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草案有关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四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缺少限制,规范性不够,如涉及进入公民住宅等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只能由法律规定。据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应当进一步规定相应的受理和反馈机制。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三、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已经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再需要冻结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解除冻结的情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四、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除依照现行体制由法院审查裁定并执行的外,还正在探索对有的案件原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双轨制,改为均需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单轨制,法院审查裁定执行的,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建议行政强制法对此予以体现。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考虑到这种执行方式尚在改革探索,草案对具体执行方式可不作规定,为法院探索改革执行方式留有空间。因此,建议删去草案四次审议稿上述规定。

    为切实保障本法的贯彻实施,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和各地方抓紧部署对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抓紧修改或者废止。

    此外,还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五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五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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