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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3年4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3年07月18日 16: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3日下午对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认真审议,踊跃发言,共110人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出针对81个条款的上百条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作了40余处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旅游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旅游业要特别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体现这一要求。法律委员会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相应规定。

    二、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了政府和有关机构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必要的;同时也要明确旅游者应承担的安全义务。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等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中规定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行梳理。法律委员会赞同这一意见,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有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导游执业资格许可、导游和领队的在职培训等制度作必要调整。

    五、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旅游景区无论增加收费项目还是提高价格,都应进行听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些景区将多个景点捆绑收费,实行一票制,不给游客选择权,变相涨价,对此也应作出限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第一款中“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修改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同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中规定,旅游者可以在包价旅游合同中选择发生纠纷时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了规定,本法可不再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上述规定。

    七、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旅游者。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本法对通知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境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限分别规定为提前7日和提前30日。

    八、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旅行社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同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九条中作出相应规定。

    九、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地方个别旅游主管部门仍存在向旅行社收取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指定购物场所等问题,这些做法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相悖,对此应当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监督检查措施只应针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等资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对自助游作出相应规范。考虑到旅游者自助游,同样享有本法规定的旅游者相应的权利,并应遵守旅游者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本法可不再单独作出规定。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有些问题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已作了规定,本法可不再规定;有些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总结,统一认识,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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