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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3年8月2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来源:   浏览字号: 2013年11月25日 1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13年7月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拟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有关法律相关规定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后认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12项开放措施,与现行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文物保护法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暂停实施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间为3年。为此,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3年8月16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必要性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挥试验田作用,探索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累经验。试验的内容包括: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扩大航运、文化等服务业对外开放等。

    除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务院考虑,将根据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少数具备条件的区域进行类似试验。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暂时停止实施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

    《方案》提出,在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同时制订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此项对外开放试验措施需要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

    (二)暂时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方案》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拍卖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其文物拍卖资质申请及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纳入现行管理体制。此项开放试验措施需要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关于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规定。

    (三)试行期限。

    暂停实施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间为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承担试验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四)适用范围。

    有关法律规定的暂停实施适用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试验区。

    (五)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日期。

    为保证试验可控和平稳进行,需要抓紧制定试验区内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负面清单包括“国民待遇的不符措施”(即东道国所有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限制措施),以及与“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等投资协定相关义务不符的限制措施。制定负面清单需要全面梳理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签署的多双边协定。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要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要完成这两项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日期。

    三、试验区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后的保障措施

    (一)对暂停实施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风险管控。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除及时制定和调整负面清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还将通过反垄断审查、金融审慎监管、城市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劳动者权益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手段,构建风险防御体系。

    (二)对暂停实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风险管控。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在试验区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其他针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保持不变,对文物拍卖资质申请及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出入境监管等均由文物主管等部门依法监管。

    此外,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实施后,国务院将加强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验区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上海市等地方还将通过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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