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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洪虎

来源:   浏览字号: 2008年02月23日 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禁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研究机构、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9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禁毒工作是由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国家禁毒委员会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规定禁毒委员会“主管”禁毒工作不妥;同时,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宜由国务院规定,不必在法律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同时,对草案这一条第二款关于地方政府禁毒委员会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经检测确认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责令其接受社会帮教戒毒,社会帮教戒毒最短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有本条所列情形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做出隔离戒毒的决定。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有吸毒行为的人员,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初次吸毒或吸食低毒性毒品未成瘾的人员,不必要求其接受社会帮教戒毒或进行隔离戒毒。需要采取较长时间的社会帮教戒毒或者隔离戒毒措施的,应是吸毒成瘾的人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因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等情形的人员,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三、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吸毒人员有所列的多次注射吸毒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决定进行隔离戒毒;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吸毒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脱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戒毒场所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场所;隔离戒毒工作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工作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草案上述规定基本上是现行的戒毒体制,只是将强制戒毒的名称改为隔离戒毒,将劳教戒毒的名称改为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现行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三年左右的劳教戒毒。建议统筹整合国家戒毒资源,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隔离戒毒体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现行戒毒体制已经实行多年,如何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还是维持现行的戒毒体制较为稳妥。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研究认为,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应对现行的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体制进行改革。但是,这项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确定具体方案,有步骤地推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四、按照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可以处十五日拘留;介绍买卖毒品的,最高可以处五日拘留。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危害性并不比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要轻,规定对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处罚明显轻于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值得研究,建议适当加重。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对介绍买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合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结构调整和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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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l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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