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洪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禁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研究机构、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9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禁毒工作是由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国家禁毒委员会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规定禁毒委员会“主管”禁毒工作不妥;同时,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宜由国务院规定,不必在法律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同时,对草案这一条第二款关于地方政府禁毒委员会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经检测确认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责令其接受社会帮教戒毒,社会帮教戒毒最短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有本条所列情形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做出隔离戒毒的决定。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有吸毒行为的人员,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初次吸毒或吸食低毒性毒品未成瘾的人员,不必要求其接受社会帮教戒毒或进行隔离戒毒。需要采取较长时间的社会帮教戒毒或者隔离戒毒措施的,应是吸毒成瘾的人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因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等情形的人员,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三、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吸毒人员有所列的多次注射吸毒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决定进行隔离戒毒;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吸毒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脱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戒毒场所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场所;隔离戒毒工作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工作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草案上述规定基本上是现行的戒毒体制,只是将强制戒毒的名称改为隔离戒毒,将劳教戒毒的名称改为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现行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三年左右的劳教戒毒。建议统筹整合国家戒毒资源,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隔离戒毒体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现行戒毒体制已经实行多年,如何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还是维持现行的戒毒体制较为稳妥。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研究认为,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应对现行的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体制进行改革。但是,这项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确定具体方案,有步骤地推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四、按照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可以处十五日拘留;介绍买卖毒品的,最高可以处五日拘留。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危害性并不比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要轻,规定对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处罚明显轻于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值得研究,建议适当加重。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对介绍买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合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结构调整和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9号)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3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第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
- 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审议情况和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 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