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9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8年11月8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个重点。”岳仲明说,一个变化就是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详细]
      在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处罚力度偏小,体现在罚款的额度起点基本是野生动物本身评估价值的一倍、两倍,上限也只有十倍。苏辉委员说,“既然是珍稀动物、濒临灭绝的动物,保护力度或者惩罚力度应该再大一些,让社会减少出现伤害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详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详细]
      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对修订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详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利用和涉及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法。 [详细]
  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亲自参加并指导了立法工作。我委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成立了法律修改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法律的修改建议;赴海南、广西、云南、黑龙江、吉林、湖北等地开展调研,征求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法律的修改意见;听取中国科学院动物所、水生所、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等单位专家讲座......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