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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款应该更具可操作性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04月28日

    重拳出击震慑违法行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何使得第四章中的关于处罚条款的规定更合理、更具可操作性,也受到委员和代表的关注。

    “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都规定了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野生动物如何定价,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应该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为宜,否则法律修订以后我们担心难以执行,或者处罚的结果五花八门,差异很大,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陈喜庆委员认为,第四章有关处罚条款要增加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同样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无价的,但在处罚条款的规定上,还是应当设定具体标准,最好是高一点才更有震慑力。

    “规定中关于处罚的标准不够统一,有的是以猎获物价值为标准,有的是以野生动物价值为标准,有的是以违法所得为标准,有的直接规定罚款。这种标准不统一的规定缺少科学性,建议进行梳理使之更清晰。”郎胜委员认为。

    与此同时,罚款中的公平性也需要保证。

    “第四十三条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整改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弹性比较大,因为栖息地环境的修复资金的弹性空间很大。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没有按照环评文件采取措施消除和减少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三条相比,明显差距很大,两种行为同样对栖息地有较大影响,性质都是差不多,但给人感觉罚款太不公平。”马志武委员认为,处罚必须要保证公正公平。

    王明雯同样认为,法律责任部分中很多条涉及到罚款的数额幅度非常大,有些是10万元到100万元、1万元到10万元、2000元到1万元等,这样给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会带来一些其他问题,建议缩小幅度。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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