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为钢:违反栖息地保护处罚的额度与整改费用挂钩有弊端
中国人大网讯 2015年12月26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这一点非常好。
许为钢说,第41条关于栖息地保护方面的违法处置,即对破坏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整改,消除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对照原法,写的是“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我认为只是整改力度不够。应该是能够恢复原状的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进行整改,并消除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这是行为上的要求。另外,这一条的处罚后面写到“并处整改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的额度与整改费用挂钩,实施起来有些弊端,或者无法操作。一是从这一条款来看,进行整改的是破坏栖息地的人或组织机构,不是主管部门去进行整改,如果挂钩了以后,整改者可能会尽力降低整改费用,整改费用拿得越多,最后被罚款就越多。二是由于破坏者去整改,整改的费用自己计算,他的罚款费用怎么计算?是他说了算,还是谁说了算?三是这条说到“对违反本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看了一下第12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内从事营造单一纯林、引入外来物种、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的行为”。这里有些可能就没有整改费用,不涉及到罚款了,比如过度喷洒农药,怎么整改?只能不用药了,让农药自行消解,就没有整改费用。还有引入外来物种,有的是逮走,有的逮不走,没有办法人为捕回来,所以整改费用无法计算。为了更好地保护栖息地,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进行处罚,我建议这里在处罚力度上规定明确的数目,比如轻微破坏的罚款1万-10万,严重破坏的罚款10万-100万,特别严重破坏的罚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我看了本修订草案的罚款,里面最高的处罚也写到300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