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委员呼吁

扩大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范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6月29日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此次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更加充实完善,规定得更加清晰具体,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好,总体上赞同这个草案。

    修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赔偿条件,增加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奖励的规定,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以震慑不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损失补偿应该考虑动物分类

    陈光国委员指出,在我国一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保护意识的增强,野猪的生存环境也大为改善,在一些地方野猪猪丁兴旺,族群发展越来越大,随之而来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越来越大。

    “我所工作过的地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及其财产损失有90%以上是野猪造成的,因为要保护,农民怕违法,打也不敢打,而野猪造成的损失也无人赔。老百姓对此颇有微词,要求对野猪之类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呼声日益强烈,地方政府对此也感到很为难,要补偿于法无据,不补偿于理不公。”陈光国感慨说。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是,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三有”(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野猪位列其中,而在国家规定的一类或者二类野生动物名录当中却没有。陈光国认为,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存在法律缺陷。

    “对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该补偿的就应该补偿,不能让野猪之类的陆生野生动物钻了法律空子。”陈光国说。

    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同样认为,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需要考虑到分类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只说了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要赔偿,但对‘三有’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没有提,这就意味着不需要补偿。‘三有’野生动物,特别是对农作物的损害、毁坏是有的,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周建元建议,将“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修改为“因保护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 王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