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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亲自参加并指导了立法工作。我委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成立了法律修改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法律的修改建议;赴海南、广西、云南、黑龙江、吉林、湖北等地开展调研,征求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法律的修改意见;听取中国科学院动物所、水生所、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等单位专家讲座;围绕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和损害补偿等重大问题召开专题论证会和开展实地调查;并征求了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此次修改,以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为指导,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将现行法律由四十二条增加到六十条。

一、修改的必要性

自1989年3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得到发展,全国已基本形成野生动物的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体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总体保持稳定;大熊猫、朱鹮、藏羚羊和扬子鳄等重点保护物种种群数量增长,基本摆脱濒危状态;栖息地保护范围逐步扩大,到2014年底,我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729个,约占陆地国土总面积的15%,保护了85%左右的野生动物种群。同时,为了适应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中医药等社会需求,各地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获得一定发展,并逐步规范化、规模化。在各级政府努力和社会倡导下,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现象有所遏制。

但总体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在很多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问题在边境地区时有发生,不仅威胁生态安全,还危及人体健康,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国家声誉;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成为野生动物种群减少的直接原因;长江等重要水域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白暨豚已经功能性灭绝,江豚、中华鲟等重点保护物种极度濒危。在这种形势下,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围绕法律中存在的几个方面突出问题加以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的要求,针对现行法律中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缺乏明确监管措施和有效处罚规定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增加了对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及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或者相关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的禁止性规定;建立了防范、打击野生动物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二)关于栖息地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调整

针对现行法律中栖息地保护有关条款过于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保护缺乏衔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长期得不到调整等问题,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增加了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细化了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修订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关于加强人工繁育管理

针对现行法律中对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缺乏分类管理、对人工繁育产业缺乏具体管理要求和措施等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资金,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野生动物保护资金

针对现行法律中对野生动物保护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责任划分不清、扶持政策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或者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明确了中央政府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现行法律对部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不明确、处罚力度太小的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罚款额度,增加并细化了有关政府责任的条款内容,加重了执法人员责任。(第四章)

此外,根据当前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减少了一项行政审批,将四项行政审批下放至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保护等未在现行法律中作出规定的新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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