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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征求意见入口 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12月31日 至 2014年1月30日)

草案条文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八)军队执行任务的临时设施;... 【详细内容】

草案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军地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的统筹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界定和标准、军事设施保护范围不够明确、规范,不利于军地双方共同做好划定工作;三是军事设施现有保护措施不能适应需求,需要从高新技术应用等多方面进一步加强。 【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