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整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详细]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衔接,草案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详细]
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详细]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详细]
草案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细]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详细]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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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法律监督
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详细]
草案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详细]
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对再审事由作适当限制 [详细]
草案增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草案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详细]
7、完善执行程序
民诉法草案规定,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详细]
草案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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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详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详细]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详细]
4、完善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草案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详细]
草案增加规定,对简易的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草案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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