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草案在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方面,一是加强内部保护。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对军事设施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要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录像要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水域军事管理区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要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事行动。二是加强外部保护。由于大部分军事设施没有被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修正案草案重点规范了没有划入两区的作战工程、边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用机场净空、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同时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主动作为,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要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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