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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明确军事设施拆除批准机关
法制日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原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军事设施因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有关方面提出,除了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毁损,军事任务调整也可能导致军事设施失去使用效能,建议予以明确。另外,还应明确这些情况下军事设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批准机关。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该条作上述修改。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