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红字会法作了修改。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红字会法作了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 [详细]
两年来,红十字会法修改工作小组通过实地调研、委托课题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召开部门和地方座谈会、书面征求部门和地方意见等方式,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企业、有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并针对修改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召开过多次专题研讨会。在研究借鉴国外红十字会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行红十字会法的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2015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红十字会法修改……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