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政奎:应明确红十字会独立法人资格地位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审议时建议明确红十字会独立法人资格地位。
刘政奎委员说,红十字会法修订针对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法律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增加规定了团体会员、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内容,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完善了监督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等,但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红十字事业发展遇到的一些热点问题,并未进行很好的回应。如红十字会的法定地位问题,上下级红十字会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现在红十字会既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但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实际上地方红十字会又主要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正是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红十字会具有更多行政化的色彩,运行效率不高,而且易引发公众信任危机。一个郭美美事件就使中国红十字会遭遇困境,教训是深刻的。所以此次法律修改应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回避。这些问题是这次修订红十字会法的重要基础,影响着红十字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明确红十字会独立法人资格的地位,明确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管理、监督和领导责任。同时,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的重要助手,又代表着政府履行国际义务,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应明确各级政府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支持、资助、政策保障和监督责任。
他提了三点具体修改建议:第一,如果去行政化后,应允许红十字会从社会捐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红十字会事业的管理和发展,这样还可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第二,第24条中“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建议修改为“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当然,应排除捐赠人不愿公开的情况。第三,法律责任一章应增加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违反红十字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