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了修改。
□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取消了现行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五项有关船舶作业活动的审批,保留了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代表提出,在取消上述审批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船舶污染。[详细]
     为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在要求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同时,增加“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详细]
     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列入总则,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草案提出,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详细]
  一、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敏感、脆弱的其他海域实行严格保护。” [详细]
      一、修改的过程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国土资源部、海洋局组织起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此件后,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会同国土资源部、海洋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审批通过。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9条,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一)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和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详细]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9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了现行30万元的罚款上限,改为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为加大处罚力度,草案还增加了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并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