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缴费的监督
重庆江材讯:“应当增加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救济渠道,增设相关法律责任。当前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是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保险金。对此,草案只是设定了行政救济途径,这显然是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明确赋予劳动者获得民事救济权利,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虽然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却作另外的解释。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列为劳动纠纷。有的省级人民法院还与劳动部门共同发布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仲裁、诉讼申请,劳动部门和法院一律不予受理,侵害了劳动者的法定诉权。建议:一是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金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增设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民事责任,如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缴纳数额的两至三倍金额予以赔偿;三是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程序;四是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办理或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违法行为不查处、怠于查处、查处不力或查处后用人单位未仍未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提出,在每个职工被录用后的30日内,用人单位不去当地社保机构为该职工办理社保怎么办?是否由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其实无执行此类案件的能力:一是如果裁定书只裁定某单位为某人缴某一期间的社会保险,既无收款单位,又无收款数额(只有社会机构才会计算),法院又无法仅对这一行为实行强制措施。单位若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法院无应对之策。二是有些职工为避免上述尴尬,自己欲预先垫钱缴纳社会保险,再以票据为证据提出仲裁申请,但社保经办机构不收个人以单位名义的缴款,使此路不通。因此建议规定当地社保机构作为职工代理人或第三者参与仲裁活动,解决单位不办理社保的问题。
有的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社保的,受损害的员工可以获得相当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保金额两倍的赔偿,以真正解决社保的最大问题:用人单位不为广大打工者交社保。仅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实中很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本不去处罚。
有的建议,删去“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可以处理。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或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很多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处罚。有些建议提高用人单位的罚款数额,如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些建议提高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罚款数额,如年收入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有的则认为,在私营企业中,有关主管人员只能对老板负责,按照老板的要求办事。如果老板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有关主管人员去与老板据理力争去,去举报,除非不想做这份工作了。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在于法人、直接高层负责人,而不是主管的工作人员。请不要使一大批主管工作人员成为将来的冤大头。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劳动关系转移时,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养老保险费,劳动者为了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往往替用人单位补缴其应承担的保险费,建议增加对劳动者替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有的反映,其就业所在地的大多数私营和民营企业不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法是在开业时办大部分人的社会保险,但一旦有人辞职,招进顶岗的新员工就不再参加社会保险了。劳动者投诉企业不缴社会保险费,社保部门总以社保没立法为借口说难以解决,甚至支招让劳资双方以现金补贴来解决。很高兴社会保险法终于要诞生了,我们的社会保险有希望了,社保部门应该没有理由不履行其监管职责了。
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不及时申报缴费额的,由于没有上月缴费额,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