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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2-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关于失业保险

湖南李孚堂提出,应当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点和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拓宽点,让老百姓得利。建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四十八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有的认为草案关于失业保险的标准太高了。以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势必会出现失业保险金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会超出很多的情况,这与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制度设计目标不符,也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求职。建议草案与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的地方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有的认为规定失业保险金门槛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有的认为,应当在工作地领取失业金,而不是现行规定的户口所在地。如黑龙江来山东省的打工人员,工作了2年,如果失业了,要回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话,扣去来去的路费失业金就所剩无几了。如果在工作地领取失业金既方便又实惠。

很多地方规定,劳动者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一旦失业非本地户口的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种现象很不合理。

有的建议,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标准细化为十年以下、十年至二十年、二十年至三十年、三十年以上,并相应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这样可以鼓励年轻时少领或者不领失业保险金,缓减年龄大时的失业压力。

有的提出,失业期间应当可以暂时不领失业金,到需要时再申领。现行规定是不领失业金视为自动放弃。20岁到40岁期间失业容易找到工作,失业期短,对失业金的依赖程度不高。40岁以后失业,不易找到工作,家庭负担沉重,此时对失业金的依赖程度很高。建议什么时候领取失业金由失业者决定,如同存款,可以累计计算,不受合并限制。

有的建议,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作为领取失业金条件的规定删除。目前失业的形式多种多样,应注重客观本人是否失业,而不是侧重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目前企业如果想解除某人劳动合同,会采取各种挤压手段,如降工资、换岗位,而本人如果是企业主动解除的,到其他公司就较难找到工作。因此,大多情况下是本人不得已自己提出辞职。

十一、关于取消生育保险

四川刘军:“社会保险法中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因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内容。随着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全民也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单独设置生育保险,不仅浪费行政开支,而且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积极性,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非常困难。目前,全国生育保险覆盖面非常窄。”

有的认为,生育是每一个人而非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因此,不适合使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应当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已经做到了免费住院分娩。如果通过社会保险体系来解决的话,首先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和要求,将会在就业妇女和非就业妇女以及城乡之间造成新的更大不公平。最近七八年以来,国家已经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今后补助力度还要进一步提高。全国实现免费住院分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不能在这样的局面下,再进一步强化过去以企业为依托的生育保障模式。建议将生育保障纳入国家保障范畴,而非社会保险范畴,否则会造成新的不公正。

有的认为,生育保险应该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不应另作规定。生育保险费应该直接归入医疗保险费用,不应单独列出,生育也是需要治疗和康复的。

有的认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有弊无利,这样只能推动生育保险走向消亡,不利于妇女权利的保护,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定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对女职工就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

有的企业反对生育保险制度,认为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有的劳动者认为,生育保险待遇太低,还要缴纳一辈子,生小孩只能报销2000元,难产只能报销4000元,而生一个小孩的最低花费要8000元,建议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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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2月1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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