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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2-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二、关于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中不合理规定

江西刘毅提出:“绝大多数城市职工,一生只有一次生育,但是,每年每月都缴纳生育医疗费用,实质变成生育税,不管你是否已经有了孩子,也不管你已经多老了, 感觉象是敛财的借口。”

有的认为,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覆盖面太窄,而草案也只规定了职工的生育保险,没有提及非职工、农民和农民工的生育保险,这是立法缺憾,建议生育保险应当覆盖全体公民。

有的认为,人人会老、人人会病,所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全民。但并非人人都有机会生育小孩,尤其是在新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过的人群,在生育时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将来也没有机会再生育,对这部分人来讲,是在缴纳根本不受益的保险费。缴纳保险费应当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如机动车辆的交强险不能要求步行者也缴纳。生育保险费征收范围缺乏公平性,建议社会保险法将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限于未生育青年。

有的提出,有些地方规定自由职业者不得参加生育保险,这让很多人头痛,商业保险中也没有这个险种。觉得这很不公平,自由职业者也是纳税人,为什么允许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却不允许参加生育保险。

有的认为,劳动者可以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制度,不得以户籍为由将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排除在生育保险范围外。生育保险不能成为部分人群才能享有的特殊待遇。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作地的生育保险,享受当地生育保险待遇。

有的反映,有些女职工是外地户口,因此工作地不允许其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女职工的丈夫是当地户口,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在这种情形下,很多地方都规定女职工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丈夫交了生育保险费,妻子却不能享受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很不合理,建议作出调整。

有的认为,从前参加过工作但因为升学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不公平。请关注到了生育年龄的在校硕士和博士生的生育保险问题。

实践中,关于生育保险生效时间各地说法不一,有的地方规定,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时生效;有的地方规定只要交了生育保险下个月就生效,但享受待遇后不能退保;有的地方则规定连续缴满一年生育保险费的,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生育保险必须连续缴满一年才能享受待遇,对参保职工相当不利。一旦用人单位没有连续缴费一年或者中间有间断,经办机构就不允许补缴,哪怕仅差几天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时,参保职工的生育就处于“三不管”状态。用人单位认为,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自己不应该再支付生育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不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职工不能享受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则认为,生育属于生育保险范围,住院,检查等生育费用都不能在医疗保险中报销。希望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生效时间,取消不合理的门槛,让更多的女同志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实惠。

一位地方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主任认为,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一样,具有较强的预期,建议对生育保险设置等待期制度和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挂钩的制度。

有的提出,生育保险待遇应当体现多缴多得原则。社会保险既有公平原则,也应体现效率原则,职工工资有高有低,则缴费也有高有低,虽然是企业缴费,但企业为高收入员工缴纳了较高的保费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均按平均水平领取生育津贴,不利于企业按实缴费的积极性,建议生育医疗费执行同样的标准已体现了公平原则,生育津贴实行多缴多得可以体现效率原则。

有的认为,生育保险关系应当可以异地转移接续。在杭州交了4年的生育保险费,今年怀孕了,回到了老家换了工作,结果老家这边的社保部门说不能报销,因为没缴满六个月的生育保险费,这很不合理。因为生育保险关系不能异地转移接续,导致真正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三、关于各项社会保险间的衔接

有的建议,1至4级人员的照顾,但从实践看,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实行鼓励多缴费、不间断缴费,而1至4级工伤人员如果不缴费,将来养老保险待遇将非常工伤人员也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基金支付。现行规定工伤1至4级的人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意是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低。如果不缴纳,是否可考虑视为缴纳,计算待遇时以当地社平工资为缴费额。

有的提出,失业期间医疗保险就停止了,失业人员想缴费也无处可缴,没有地方接纳我们的医疗保险,因此失业了最怕的就是怕得病,看不起。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法应当对失业期间失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和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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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2月1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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