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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自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反响热烈,各界群众纷纷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提出意见和建议。截至2009年1月12日16时,共收到意见47511件。其中,通过中国人大网提出的意见47324件,通过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主要报刊刊登的意见21件,来信166件。此外,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网站有网民跟帖2万多条,相关博客文章200多篇。各界群众对这部法律充满了期待,认为制定社会保险法是一项民心工程,有助于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社会公众的后顾之忧,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是一件大好事。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对于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早日出台。同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反映了一些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议社会保险范围全覆盖。许多意见提出,国家应当实行全民强制社会保险,不分公务员还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及自由职业者。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的意见建议,增加有关服兵役人员在服役期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将服役期视同缴费期。

二、缴费负担偏重,建议适当减轻。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费增幅偏快,职工和企业的负担很重,一些收入较低者缴费后工资已所剩无几,影响了正常生活。缴费负担偏重有两个原因:一是费率偏高。二是缴费基数核定不合理。很多地方规定,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当地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低收入要按高基数缴费。有的意见提出,当地平均工资的统计和计算不透明,普遍偏高。建议缴费基数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为准,与当地平均工资脱钩,明确社会保险费的提高必须慎重,须经法定程序,接受各方监督。

三、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少意见提出,养老保险要做到广覆盖,同时却规定十五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领取养老金,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职工再排除出去,这让人不能理解,建议取消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待遇计算原则。一些意见提出,有些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要求必须是15年连续缴费,一旦中断,之前的缴费年限作废。这使得很多下岗失业人员处于两难,要么放弃已有的缴费年限,要么在丧失收入来源的同时,承担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以及个人缴费之和。还有的意见提出,很多40、50岁的人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从现在开始缴,到退休时也不够15年的缴费年限,建议降低最低缴费年限。

四、对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作进一步规定。很多意见赞同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认为这将解决目前因为异地不能转移接续所带来的退保、同时在两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报销医药费来回奔波等不合理现象,必将提高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方便参保者享受保险待遇,希望该规定能尽快执行。一些意见认为,草案中有关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过于简单,可解释的空间太大,操作性不强,到了实践中难免又会“好经念歪”,建议把好事做到底,对个人权益记录的准确、完整,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程序,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不要给各地社保部门留有过大的空间。

五、应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些意见提出,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400亿元,但保险待遇水平却偏低,报销起点高、报销比例低、封顶线也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这已经成为制约社会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有的意见认为,医疗保险应当大病、小病都管,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感冒、发烧等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提高报销比例解决大病花费大的问题。有的意见提出,现在医疗保险报销,门槛高、手续复杂,成为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障碍。建议社会保险法对医药费报销制度进行改革,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加强对医院和药店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小病花大钱的现象,否则医疗保险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六、建议在设计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时,做到相对公平,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不少意见提出,有些地方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别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远低于城镇职工的标准,这使得企业为农民工的缴费大大降低,建议取消把农民工养老保险单立制度的规定,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有的意见建议缩小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此外,有的地方对于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的就业人员规定了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有的地方规定外地户口就业人员不得领取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对这些现象,许多意见建议取消户籍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社会保险应当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做到全国统筹。目前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各地是五花八门,很多都只是县级统筹。一些意见提出,统筹层次低,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保证待遇支付,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利益,阻碍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同时,也使得费率、缴费基数各地极不统一,造成保险待遇地区差异大的弊端。多数意见要求提高统筹层次,认为草案中养老保险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顺乎民心、尊重民意。有的意见认为医疗保险也要提高统筹层次,以提高保障水平,方便职工就医看病。有些意见希望尽快实行全国统筹,为防止全国统筹方案迟迟不出台,建议制定全国统筹时间表。还有的意见提出,全国统筹难免要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责任,建议深入研究、精心设计,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

八、加强对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理顺监管体制。有的意见提出,社会保险法要落到实处首先要促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偏远地区的企业,不参保、部分职工参保、不足额参保的情形还不少,建议在鼓励劳动者维权的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管。有的意见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而具体行使监管权的也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人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一个极大的制度隐患。建议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格较高、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

九、授权性条款太多,建议明确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费率、养老金计算标准。不少意见提出,草案有些规定过于简单,授权性条款过多,可操作性不强,基本上是一次打包授权政府作规定。社会保险法关系重大,涉及到全体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应当规定具体一点,为早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的意见认为,法律的要旨是明确权利义务,草案有关参保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应含糊,应当把保险义务和保险待遇写清楚,防止部门利益影响制度的合理化。各地费率不一致,使得地区间社会保险费负担不平衡,也阻碍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的意见提出,最低缴费年限应当明确、合理且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调整。目前养老金计算办法复杂,不易被广大职工群众所理解,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金,职工往往不认可,还要到上级有关部门询问、核算。建议明确规定费率、费率调整机制、最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待遇计算标准,并加大宣传,让广大职工易看易懂、心中有数,清楚自己该缴多少费,享受什么保险待遇。

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伟大实践行动。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关注和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超过了以往,标志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现已将各界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提出的意见汇总(一),刊登到中国人大网,同时希望在以后征求意见的时间里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制定出的社会保险法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12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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