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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2-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七、关于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合理规定

黑龙江黄见深提出:“有些地方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人要求其原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就不给报销,这对在职职工尚待商榷,对退休职工毫无道理。建议草案在规定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明确规定原企业是否交费不影响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有的地方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与养老保险同时缴纳。有的认为医疗保险费应当独立缴纳,不应要求与养老保险费捆绑缴纳。有些下岗自谋职业者,缴不起养老保险费,而医疗保险费又不能单独缴纳,致使很多人只好不缴任何社会保险费,失去了医疗保险。

有的反映,有的地方规定本市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必须从25周岁开始参加。如果超过25岁的,必须补缴从25岁至缴费日的医疗保险费,本人29岁,现在参加医疗保险必须补缴5千多元钱,而前几年生病住院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非常不合理,建议规范医疗保险制度,取消各地不合理的缴费形式。

有的反映,有的地方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停缴三个月后,以前的缴费年限清零,以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这种规定很不合理,建议社会保险法能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当累积计算。

有的反映,其妻子是下岗职工,2007年开始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2007年缴纳医疗保险费420元,2008年缴970元左右,多交了550多元,同时多享受了每个月30元钱的门诊或者药店配药钱。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多交了500多却只多享受360元的门诊或者药店配药钱,当地的社保部门也难以解释。这是对自由职业者的歧视,极不合理。

有的地方规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5年的,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25年的门槛太高了,建议降低。

有的提出,由于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使得各地政府都不承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使得1998年前已经参加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实践中,在国有企业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年的职工退休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在国有企业工作几十年的职工退休却享受不到医疗保险待遇,这非常不公平。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建立前,不是职工不愿意缴医疗保险费,而是国家没有建立相应制度,责任在国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是一个非常粗糙的文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社会保险法进行具体规定,使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合理,要求法律赋予劳动者基本权利。

有的提出,目前部分中央企业的医疗保险还是企业系统内自筹自支,没有纳入省级统筹,如中铁十六局集团的医疗保险没有和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轨。这部分中央企业的职工一旦调离原单位,医疗保险不能随本人转移,实际上就必须重新参加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议社会保险法能对这类企业的医疗保险制度和调离人员的缴费年限问题有明确规定。

有的认为,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不科学,因为医疗保险有其特殊性及内在规律,医疗保险中支付很复杂,面对专业性很强的医疗机构,同时也要考虑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衔接。建议社会保险法不规定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授权国务院制定,为医疗保险的发展留有余地。

有的反映,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录用员工后往往不是马上缴纳医疗保险,而是等员工试用期通过后补缴医疗保险费。因此试用期员工如果看病就医,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议要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内员工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要么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为试用期员工补缴医疗保险费,员工在试用期内就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湖南张计平:“草案应当增加规定,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合伙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待遇的,一定要追究医疗机构领导责任,对医院领导进行问责,对当事医生予以处罚,责令下岗。”

有的认为,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协议医院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现在医院小病花大钱的现象很多,医院不控制好,医疗保险的作用会打折扣。

有的认为,草案应规定医疗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医、保、患三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草案缺少医院和药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有的建议删去服务协议的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签订服务协议对管理是有好处,但助长了社保经办机构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一些医药机构和药品超市为了成为定点医院或者药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与社保经办机构疏通关系,反而降低了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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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2月1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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