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农民的社会保险
新疆的翁刚提出,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像一部国家法律,倒像是劳动部门出的政策规定,站的还不够高,视野不够开阔,没有做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安排,特别是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考虑得不够,管理体制问题没有解决,社会保险法即使实施了也不会有很大效果。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制度理应成为依附于居民身份之上的国家保障。然而遍查二审稿,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等这几类群体均有具体规定,有关农民获得社会保险的条款却几乎找不着,仅有的条款,也极其原则。二审稿第18条规定了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于如何“逐步”,何时“建立”,何谓“完善”,均语焉不详。医疗保险因为新医改都还未确定,农民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也同样存疑。这不能不说是“草案”的一大缺失。全体公民均应是社会保障的实施对象,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标准。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的体现。从社会保险法实现城乡平等保障上的“破冰”,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如果社会保险法对农民基本社会保险仍然没有实质性的推动,我们又如何保证不再发生“入狱养老”这样的事情。
有的提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既要考虑现实情况,也要看到未来发展,前瞻性很重要。在看到我国城乡二元制现实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城镇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不同人员身份将逐渐模糊,因此草案在制度设计中一定要考虑不同人员的保险制度能够平稳过渡与转移。如农民工养老保险不能简单清退或一次性支付,应该与农村养老保险及城镇养老保险有效配合,避免产生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要体现公平性,对农民的保险待遇更应重点考虑,如果农民的保障问题不解决,将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
四、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
山东李新星认为:“对职工的范围要有所界定,取消农民工的称呼,这本身就是一种歧视。有些地方只对农民工交两险缴费数额与城镇职工的五险差十几倍,同样是工作,同样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为什么就不能享受一样的待遇。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农业户口,农民工这个名称还合适吗?农民工的称呼和待遇是对人格的歧视。”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制度应该把农民工涵盖进去。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农民工应当与城镇职工实行一个制度,享受同样的社保权利,履行同样的社保义务。目前我国农民占绝大多数,而进城务工的农民也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的崛起,进城务工的农民还会增多,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有一部分农村居民将转变为城镇居民。到那时,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强烈渴望就会凸现出来。之前各省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的社保没有强制性要求,又不让跨地区转移,人为扩大了不同人群的待遇差距。建议明确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按照本法规定实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一切合法权益。
有的提出,目前在企业就业的很多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以后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此感到由衷的高兴。但一些在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工,长期被排除在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这些人干的是在编人员不愿干的辛苦工作,被迫接受单位不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没有合法地位低人一等,工作时间长,没有节假日,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更别说同工同酬待遇。一旦有劳动争议,劳动部门说管不了。建议草案能把这部分人群也纳进来。
有的建议,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当实行低费率,企业缴费费率应从20%降为5%,否则企业承担不了。如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完全按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执行,而私营企业又没有能力承担,这将大大增加劳动执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