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关于几类困难人群的社会保险
山东李洪斌:“看了这个草案很失望,我是一个国企的下岗职工,下岗是因为国家政策强迫关闭了工厂。没有看到社会保险法所应有的宗旨,应当多多照顾弱势群体才对,为什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不给予特殊照顾,应当允许他们缓缴或者减免他们的社会保险费。”
(一)已退休但不能享受社会保险人员
有的建议,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应按年龄发放退休金,60岁60元,每增加一岁加一元或两元,建立全民社保。
有的建议,考虑一下无任何保障,自身无正常生活来源,年满60岁以上城镇老人的养老问题。
(二)下岗失业职工
我是一个将近60岁的下岗职工,保险费一直交纳,现在每年的微薄收入不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感到生活压力非常大,希望政府能够对我们这些收入很低的这部分人的保险费给予适当的减免,或少交些,因为我们已经接近老年了。
有的反映,我是一名自筹资金性质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单位陷入倒闭状态,在家待业已多年且无分文收入,现在单位要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让职工自己先垫付养老保险金,一年必须缴纳至少五千元,否则视同自己放弃办理养老保险,单位不再管了。象我这样无收入的职工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十几年,出外打工太老,等退休又太早,勉强打短工挣的工资不够缴纳养老金,更别提医疗保险金。希望新的保险法能带给我们这样的困难职工以生的希望。虽然政府近期部分减免他们三年个人的社保缴费,但仍然困难,建议能提前办理退休,或者在退休前能按月领取生活保障金。
有的诉说,我和爱人都是失业人员,自03年失业以来,一直是按上班时单位交费标准自己交着养老和医疗保险,其中包括20%(单位应交纳的部分12%,个人应交的8%),医疗保险8%(单位应交的部分6%,个人应交的2%),总共28%全部由个人承担。现在随着缴费基数的增长,养老保险基数以从500元长到1131元,医疗保险的基数也长到了818元,我的爱人每月要交近600元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们都是40多岁的人了,又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都没有保障,还要照顾老人孩子,无力支付这笔开支,又怕老了领不到退休工资,真是左右为难。我们呼吁:国家可不可以对我们有什么优惠政策?让我们只交个人应交的部分?
有的建议,劳动者失业的应该允许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有的地方规定,必须由个人继续缴纳,否则以前缴的就白缴了;还有的地方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所欠缴社会保险费,必须收取滞纳金。这些规定都极其不合理。
(三)失地农民
我们是农转工人员,在计划经济年代,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成员的生活水平与城市人相差不大,后来改革开放到了八九十年代我们离城较近的乡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保障也不断落实,收入分配比城里人甚至还要高。但没过多久,我们就被征地转工纳入了城市化,由于转工退休后农龄不能视同工龄,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而造成养老金低下,使得生活水平下降。虽然经过所谓的倾斜调整,但因为“两个不能视同缴费”的政策,差距大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我们认为所谓视同缴费就是没有缴费,把它当作缴费了,城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视同缴费,知青在农村劳动年限也可以视同缴费,却唯独对交出了自己土地的被征地农转工不给视同缴费。这项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使得我们这部分人权益受到损害,建议社会保险法明确被征地农转工也有适当的视同缴费情形。
缴费对于失地农转非的自谋职业者缴费是一个大负担,不知什么时候就交不起,我们没有正式工作,又没有单位可负担的部分,只能自己交钱,现在一年5000元,国家对于占地农转非的自谋职业者又没有像是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有的认为,征地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不能充当保险费用,否则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会受到影响。
有的认为,草案第九十条关于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责任分配不明确,容易使失地农民参保流于形式。为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基本保险问题,建议明确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采用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筹资模式,设立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村街委员会及村民代表组成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四)自由职业者
有的说,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自己缴费,但是基本医疗保险怎么不能缴,这对自由职业者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同样为社会做贡献,为什么就不可以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有的反映,我们是自谋职业人群,找工作本来就不容易,收入也不会高,我们得自己交社保,连企业的那份也得自己交。社保缴费年年涨,今年居然涨到5200元。我年收入的一半都交社保了,感觉压力负担实在太重了。
有的提出,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捆绑办理的,医疗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是相同的,但医疗保险待遇却要低,没有门诊报销部分,这很不合理。
有的认为,有的地方规定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城镇职工相同,但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比城镇职工参保计入个人账户比例低。
(五)残疾人
有的认为,残疾人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年限应当提前,不应该和正常人一样。残疾人本身身体有缺陷,就业比较困难,家庭也普遍较为困难,如果让残疾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就非常困难,希望国家出台一些政策,特别是在有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给予残疾人帮助。
有的建议,社会保险法应当明确7至10级工伤致残职工的工伤待遇标准。现行的规定是7至10级工伤不能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但毕竟是工伤致残职工,劳动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就业比较困难,建议对工伤致残的人员给予明确社会保障。
有的认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是弱势中的弱势,这些人无行为能力、不能独立生存,现在主要是靠家庭来维持生活,但随着父母陆续到了退休年龄,微薄的退休金只能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和医疗,紧衣缩食的再供养这些残疾人,生活状况可想而知。建议社会保险法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规定由财政补助这部分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解决这些人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