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关于不同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我从1994年开始以外地户口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2005年转为厦门市居民户口后以厦门市户口参加社会保险,前后缴费标准不一样,厦门市规定依外地户口缴纳社会保险是不能累计缴费年限的,那我之前十年的缴费就作废了。建议社会保险法对这种情形作出规定,不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可以衔接,在同一地点先后依不同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福建黄敏建议。
有的提出,有些农民工在农村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了保险费,到了城市后,用人单位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是否要同时参加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能否自己选择,如果都参加了,怎么衔接和享受待遇。
我原来参加的是农民工社会保险,现在老家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了,劳动局说要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就必须把以前参加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退掉,这么说我前几年缴的社会保险费就白缴了。
有的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劳动者,之后到企业工作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记录能否合并到一个账户,缴费年限能否累计。
有的认为,草案缺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者相互转换时,缴费年限的互认规定,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就业后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能否累计计算,还是各算各的。
有的建议,应当建立职业转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本人在企业工作了7年,缴纳了7年左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后转入一所大学做老师。社保部门告知原来缴纳的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费全部作废。现在按照公务员的社会保险方式缴纳。相当于我过去几年缴纳的近两万元的费用就白交了。很不合理。
二十、关于农民社会保险
四川任晓东:“草案中关于农民社会保险的条款太少,且缺乏可操作性,按照草案的规定农民的社会保险仍无法得到保障。”
有的认为,基本养老保险一章通篇讲得都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运行没有提及,建议进行补充。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同样渴望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应当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原则,所有公民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
有的建议,社会保险法应当针对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规定,并尽快实施,从农民养老难、收入低等各个方面,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帮助农民早日实现小康。
有的提出,社会保险法不能忽略农民的养老保险,现在城镇下岗职工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但在农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无生活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也就是说,有孩子照顾的国家不管,这与城镇居民就有区别,城镇居民首先由政府保障,不考虑由子女照顾,建议国家给予农民最低养老保险。
有的地方已经自行开展了农民养老保险,但没有国家统一投入和保障标准,各地水平差距很大,建议社会保险法能作出基本规定。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有的建议,农村的个人养老保险应当明确中央和地方补助的部分,减轻农民缴纳的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