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授权性条款太多,建议作进一步具体规定
湖南谭忠孝:“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过于简单,授权性条款过多,可操作性不强,基本上是一次打包授权政府规定,这是需要反思的。社会保险法关系重大,涉及到全体中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应当规定具体一点,为早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的建议,社会保险法应当具有操作性,尽量规定具体、详细,应当同时出台五险的实施细则,对已有的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修改。
有的提出,法律的要旨是明确权利义务,草案有关参保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应含糊,授权条款不应太多,应当把保险义务和保险待遇写清楚,防止地方、部门利益影响制度的合理化。各地费率不一致,使得地区间社会保险费负担不平衡,也阻碍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最低缴费年限应当明确、合理且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调整。目前养老金计算办法复杂,不易被广大职工群众所理解。建议明确规定费率、费率调整机制、最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待遇计算标准,并加大宣传,让广大职工易看易懂、心中有数,清楚自己该缴多少费,享受什么保险待遇。
有的认为,作为一部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性法律,应当明确各项社会保险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原则,如社会保险制度是全国统一还是由各省分别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由哪一级政府来管理等,为以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供指引和基本规范。
五、关于政府责任
江西lawman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政府责任,但仍然是一种概括性责任,而不是一种具体、明确的责任。政府的补助既缺乏明确的计算基准,也缺乏明确的责任条款。建议对政府责任作进一步规定,如每年政府补贴法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有的提出,应当明确政府责任,政府征收的税收必须收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社会保险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税收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来明确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有的认为,实践中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缺位,建议规定各级财政应将财政收入20%补助社会保险基金,同时明确国有企业职工视同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
有些建议,应当对低收入者、下岗失业职工、残疾职工、工伤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财政补助。
六、关于取消收费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时不应收取滞纳金。现在有的地方收滞纳金,有的地方不收,建议社会保险法增加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确不得收取滞纳金”,辽宁李阳说。
有的反映,本人从1999年单位破产起,至今没有缴纳过养老金,本想自己把所欠缴的补齐,但是滞纳金比要补齐的养老保险费还要高,最后只好放弃。
有的建议,应当明确职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任何单位不得收取手续费。对下岗职工收取每年120元的档案保管费极不合理,有的下岗职工60岁退休时,为了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还得拿出一万多元交档案费。
有的认为,应当明确退休金异地领取不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