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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三、关于征收机构应当统一

西藏李静说,“征收机构应明确,以法律的形式确定。”

有的认为,现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乱七八糟,不同地方有地税征收、有社保征收的。同一个地方也有地税征收、社保征收的。让人无所适从,法律层面应该规定清楚社会保险费到底是由哪个部门征收。

有的建议,五项社会保险应当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收缴,不应由地税和社保共同收缴。有的则主张,社会保险费征收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税务机关征收,由社保机构负责支出。

有的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该合二为一。理由是:两项工作统一由一个部门完成,可以减少人员编制、经费、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了人、财、物的浪费,有利于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保险费的征收。从吉林省的实践看,吉林省1998年保险费曾经在其他部门征收,但是效果不理想,大大地降低收缴率,影响了待遇的发放。同时,增加了数据传递环节,存在发生数据不实及丢失等风险。草案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便于操作,不应推卸责任。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税务部门核定和征收。税务部门的征收架构比较完善,人员从事征收和检查全部可以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情况,能够真实计算社保费的计费基数,可以提高社保费的收入。税务部门征收入国库可以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同时,征收、管理、使用可以互相监督。

有的反映,全国很多城市的建设部门一直在按工程造价收取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国有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及职工的工伤保险。事实上建筑企业大都已改制,以农民工为主,普遍没有离退休职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不是被挪用,就是闲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部分费用一直由建设部门收取,但是费用的管理、使用一直不明确。这项社会保险费用不是按人头收,而是按工程造价的3%来收的,最近几年,各地建筑规模很大,积累了庞大的资金,资金闲置,易造成腐败。希望以社会保险法立法为契机,能够将这部分费用吸收到社会保险基金中,使之发挥作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十四、关于提高统筹层次

“对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第一,社会保险法必须改革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明确基础养老金与对统筹账户贡献成正比。第二,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是部分积累制还是完全积累制。第三,如果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采取部分积累制,建议将他们的养老保险优先实现全国统筹。实现了全国统筹, 每个人都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就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全国联网,各地都可以查询和领取养老金。第四,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就业模式完全相同,根据同工同酬和企业公平竞争原则,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实行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海卢驰文提出。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只有做到了全国统筹,社会保险关系才能顺利做到异地转移接续,如果统筹层次还是不高,在这种割据的情况下,有太多的地方利益在里面,即使规定异地转移接续执行起来阻力也将非常大。

有的认为,目前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各地是五花八门,很多都只是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保证待遇支付,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利益,阻碍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同时,也使得费率、缴费基数各地极不统一,造成保险待遇地区差异大的弊端。因此,建议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非常赞同有关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

有的认为医疗保险也要提高统筹层次,以提高保障水平,方便职工就医看病等。

有些希望尽快实行全国统筹,为防止全国统筹方案迟迟不出台,建议制定全国统筹时间表。

有的提出,全国统筹难免要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责任,建议深入研究、精心设计,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

有的认为,草案应当增加规定养老保险费减免条件,明确各级政府不得任意作出减免养老保险费的地方政策。原因是:实行省级统筹,特别是全国统筹后,有的地方可能会产生依靠其他地方和上级统筹,自己不想征收的情况。对此如不未雨绸缪,可能会出现大锅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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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12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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