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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七、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

云南钟汝伦,“希望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因为还有好多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有的提出,社会保险法要落到实处首先要促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偏远地区的企业,不参保、部分职工参保、不足额参保的情形还不少见,建议在鼓励劳动者维权的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具有快速、便捷等特点。

有的认为,劳动、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网系统,共享用人单位上报的各种数据,防止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如有的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报告有20人的工资及5万的盈利,却向劳动部门报告有3名劳动者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向银行报200万的盈利以便申请贷款。

有的认为,应当增加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地方劳动监管部门受地方政府影响,不敢作为,常体现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管部门不闻不问,造成社保资金流失。

有的反映,有的地方社会保险工作很不规范,有些企业与劳动局比较熟、有关系的,就可以少缴社会保险费。有的人已经四五十岁了,也没有参加过工作,因为与劳动局有关,就可以补缴二万至三万元,过几年就可以领上养老保险金了。建议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防止社会保险制度成为主管部门谋取私利的工具,少数人的提款机。

有的认为,应该增加职工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条款,职工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是最有效的。如果只依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那么工作量将是巨大的,而且成效甚微。

有的认为,草案目前法律责任的设计方式,仅仅是采取行政手段介入并处以处罚为主导的方式。这一模式在劳动法中已经被证明是不可行的了。建议采取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设计模式,即赋予职工自我维权的权利,给予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并获取受损权益一定比例赔偿的权利。否则,如果权利被侵害情形发生后,即使拖延再长的时间也只给予与损失相当的赔偿是无法起到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作用的。

十八、关于理顺行政监管体制

辽宁郭俊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应当由另外的独立的部门执行,最好是由当地的人大依法进行监督。”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主管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而具体行使监管权的也是社会保险主管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因此社会保险主管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管理者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一个极大的制度隐患。建议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格较高、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

有的认为,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作为独立单位,与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脱离隶属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履行监督职能,否则必然会出现问题。

有的认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不能以行政监督为主,应当以社会监督为主,做到真正的向社会公开。

有的认为,参与社保基金的管理除社保经办机构外,还有财政、税务、卫生、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目前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需要监督的环节多、各环节监督和被监督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建议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流程,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明确监督主体、被监督对象以及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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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12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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