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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七、关于缴费偏高

湖南彭雪太留言,目前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工资收入低于各地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要“以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这很不合理。不少的农民工、刚开始工作的劳动者、再就业人员,都只能获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根本达不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收入也是高低不同,有些从业人员也达不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建议社会保险法调整个人缴费基数的最低值,将现在的“以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修改为“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有的认为,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费增幅偏快,从每月400元涨到600元,有的地方甚至到了700元,职工和企业的负担很重,一些收入较低者缴费后工资已所剩无几,影响了正常生活。低收入者、失业人员缴费负担偏重的原因主要是缴费基数核定不合理。很多地方规定,工资收入低于各地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各地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而当地平均工资的统计和计算不透明,普遍偏高。建议缴费基数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为准,与当地平均工资脱钩,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增涨必须慎重,须经法定程序,接受各方监督,不能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家说了算。

有人算了一笔账,某县2008年12月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30元,某职工月工资为530元,按照当地规定,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60%计算,即每月按1078.25元(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1525元÷12×60%)计算,职工个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86.26元,医疗保险费21.57元,应按1%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10.78元,合计为118.61元,实际领取工资为411.39元,已经低于失业后应领取的救济金450元。拿最低工资就业还不如失业了领取救济金收入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有的认为,一些社会低收入者每月一千元,还要缴纳三四百元社会保险费,根本缴不起。很多下岗职工生活都有困难,无力缴纳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一些自由从业者无力承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建议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时,给予减免或者减少。

有的建议,缴费多少是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而现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对此规定的不明确,建议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的缴纳基数、费率,同时加大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力度,让所有参保人都清楚企业和自己应该缴纳什么险种,缴纳多少。

有的认为,好多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来自低成本,现在社会保险费率太高,小企业缴不起,建议降低费率,降低社会保险制度的门槛。

有的建议,应当借鉴个税的做法,建立国家统一的缴费费率标准,标准分若干档次,鼓励多缴,多缴多得,按照所教档次计发养老金。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国家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八、关于最低缴费年限不合理

广东王泽孝:“社会保险法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第一,没有规定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现在是15年,今后会不会改变?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第二,退休年龄没有明确,前段时间网上说有人大代表、劳资专家提出要延长退休年龄,如果现在不明确下来,参保人心里没有底,随时担心国家调整退休年龄,使自己没有了保障;第三,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应该明确;第四,当地平均工资的统计计算要公平合理,比如本人所在的广东顺德,2008年公布的平均工资为2240元/月,但据本人所知,私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根本就没有这么高。”

有的认为,养老保险要做到广覆盖,同时却设定最低缴费年限将已经纳入的职工再排除出去,这让人费解,前后不统一,建议取消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待遇计算原则。

有的反映,有些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管是否失业,都要求必须是15年连续缴费,一旦中断之前缴费年限作废。这使得很多下岗失业人员处于两难,要么放弃已有的缴费年限,要么在丧失收入来源的同时,承担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以及个人缴费之和。

有的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1996年才开始实施,一些年龄较大者,如1949年出生的男性,在到达60周岁退休年龄时,客观上达不到15年,就不得不退保了。

有的提出,很多40、50人员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从现在开始缴,到退休时也不够15年的缴费年限,建议降低最低缴费年限,让社会保险的阳光也能照到这部分人身上。

有的认为,最低缴费年限关系到参保人的重大权益,也是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最低缴费年限应当相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便改变,社会保险法应当明确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而不是授权给国务院规定。

有的认为,现行政策中规定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容易引起不同理解,有的理解为只要缴满15年后就可以不缴,有的理解为缴满15年时只要没有到达退休年龄还应当继续缴纳,在实践中大家认识不一,建议社会保险法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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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12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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