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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一、关于退休年龄

江西吴岚:“很着急,主要是怕推迟领取养老金。”

有的认为,退休年龄关系到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之前有的人大代表、劳资专家建议延长退休年龄,如果社会保险法不明确规定下来,参保人心里没有底,随时担心那天国家调整了退休年龄,而使自己没有了保障。

有的反映,个别地区规定社会保险缴费须缴到65岁,退休金要到65岁以后才能领到,坚决反对延长退休年龄。

有的反映,有些地方规定,在职员工退休必须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但很多小型公司没有专职人员来做这个事,就是有专职人员,由于人员流动大,在交接时也容易出问题,一旦员工离开公司,公司就根本不管办理退休手续,建议规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自己办理退休手续。

有的反映,现在退休一律按照招工表的记载为准,但由于在以前填写招工表时填错而涂改、年龄填错等,使得很多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按时退休,有的甚至拖后了10年之久。建议劳动部门应该联合公安局户籍科、原单位(破产企业由分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一起解决这类问题。

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一大批务工人员无人事档案,而有些社保机构明确规定,退休时要提供个人“人事档案”才能办退休,没档案就办不了退休,建议社会保险法明确取消“人事档案”规定享受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准。

有的认为,退休年龄问题上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有的认为,现在有些地方关于参保人的退休年龄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国营和集体单位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而以自由职业者名义个人参保的则为55岁。

十二、关于医疗保险

北京雷海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9年以来,已经累计结余资金超过2400亿元,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结余额达到1600亿元,导致参保人群的受益水平大大受到影响,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沉重。这是制约社会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社保部门如果不解决,人大立法如果不解决,任凭这一现象发展下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再大,也只能是经办机构的权力越大,社保部门的权威最大,而不是人民群众受益最大。这样的保险制度就失去了发展的群众基础,不可能长久,不可能担负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不可能解决病有所医的社会目标。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仅是发展问题,更是规制问题,监管问题,如何构建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问题,如何体现参保人群的利益问题。”

有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感冒、发烧等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应当只管大病,不管小病。

有的认为,目前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普遍较低,门诊费用报销起点太高,报销比例太低,封顶线为 2万元太低,建议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的认为,医疗保险应该提高大病统筹的报销比例,小病一般家庭都能够负担,而大病花费很大,一般家庭无力负担,需要社会共济。

有的认为,现在医疗保险报销,门槛高、手续复杂,已经成为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障碍。建议社会保险法对医药费报销制度进行改革,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同时,应当在媒体上多作宣传,告诉老百姓怎样快捷报销,让老百姓感觉到政府不仅是积极让大家缴纳保险费,更在积极为大家解决医疗报销的困难。

有的认为,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不科学,因为医疗保险有其特殊性及内在规律,医疗保险中支付很复杂,面对的专业性很强的医疗机构,同时也要考虑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衔接。建议社会保险法不规定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授权国务院制定,为医疗保险的发展留有余地。

有的认为,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现在医院小病花大钱的现象很多,医院不控制好,医保的作用会打折扣。

有的提出,目前有部分中央企业的医疗保险还是企业系统内自筹自支,没有纳入省级统筹,如中铁十六局集团的医疗保险没有和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轨。这部分中央企业的职工一旦调离原单位,医疗保险不能随本人转移,实际上就必须重新参加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议社会保险法能对这类企业的医疗保险制度和调离人员的缴费年限问题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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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12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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